在臺灣,印度星龜屬於法令公告的〝二級野生保育類動物〞。由於,飼主們對『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載內容與法條往往多有不明,至今仍在印度星龜的持有、飼養、繁殖、買賣等方面產生諸多的困惑。
2012年、2013年間,幾次去電農委會林務局保育科詢問,再三確認後所得到的回答與結論是:「只要確定持有的印度星龜,都有合法的CITES進口文件,將來的買賣、飼養及繁殖,乃至於人工繁殖的次代買賣與持有、飼養、再繁殖,都100%符合當前法令。唯,目前沒有任何中央或地方單位,可以為人工飼養下,作繁殖的次代數與確認個體的文書認定。」
簡單的說,只要有CITES出口編號證明,合法來臺的印度星龜,其持有、買賣及人工飼養,包括飼養後所繁殖的次代印度星龜或更次代,完全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法令條文限制規定;也因無法可管,也就沒有中央或地方單位可給予〝在臺灣人工飼養下所繁殖的次代或更次代的印度星龜,認證或簽發文件的問題〞。
雖然,已成立多年的『臺灣兩棲爬蟲動物協會』有向農委會申請代執行認證與發證,但迄今尚未提出讓主管機關認可的驗證與追蹤等方法。所以,目前持有來臺後繁殖的印度星龜飼主們,只能自己想辦法記錄、保留相關資料,或主動將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完成報備,或保存以供將來法令若有變更,作為備查及申請文件之用。
附
一、 CITES 的目的及分類:
華盛頓公約(簡稱〝華約〞、 CITES )的精神在於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動物的國際貿易,經由跨國合作透過證件管制的流程以達成野生物市場的永續利用。目前,根據公約將物種歸類成三項附錄:
附錄一: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物,禁止供商業貿易。
附錄二:物種則為目前無滅絕危機,但若無適當的管制國際貿易,可能會威脅物種的生存。
附錄三:各國視其國內需要,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
若有貿易的需求,《附錄一》的物種需要出口許可證及進口許可證;《附錄二》物種僅需出口許可證;《附錄三》的物種需要產地證明文件即可。
二、 CITES 與野生動物保育法:
〝華約〞是一個只有條文規定而沒有罰責的公約,其罰則部分由各國根據當地的需求而訂定出。以台灣來說,〝野保法〞是配合〝華約〞所公佈的物種另外再加上台灣當地的物種及常見的貿易物種所制定的,所以〝野保法〞內所規定的物種跟〝華約〞內的物種大約只有 2/3 是相同的。簡單來說,物種一但在國內一切以〝野保法,〞為主,若有進出口的需求則是以 CITES 為主。而 CITES 文件就如同動物的護照一樣,必須隨著動物而行。
三、 CITES 文件的判讀:
首先, CITES 的許可證是不能有任何的塗改,一但有塗改可視為偽造。由於 CITES 許可證並無統一的規格,所以以下的規格說明以台灣為主:CITES 文件之類型:出口許可證( EXPORT )、再出口證明書( RE-EXPORT )、進口許可證( IMPORT )、其他證明書( OTHER )。
常見問題:以健康證明或其他文件充當許可證。一般來說,附錄 II 的物種應該會拿到出口國的「出口許可證」。
(編註: 以下表格請參閱附圖一同閱讀)
1. Original Permit/Certificate No. 許可證號碼
2. Valid until 有效期限
3. Importer 進口商的詳細資料
4. Exporter 出口商的詳細資料
5. Special conditions 特定條件
5a.Purpose of transaction 使用目的
T- 商業 Z- 動物園 G- 植物園 Q- 馬戲團及巡迴表展示 S- 科學用 H- 狩獵紀念品 P- 個人物件 M- 生物醫學研究 E- 教育用 N- 野放或再度野放 B- 人工繁殖
5b.Security Stamp No. 防偽票(東南亞的國家多需要防偽票)
CITES 締約國有使用為偽票的國家: Argentina, Bahamas,Benin, Bermuda, Colombia, Congo, Costa Rica, Cuba, Czech Republic, Denmark,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El Salvador, Ghana, Guatemala, Guinea Bissau, Indonesia,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Malaysia, Mexico, Mongolia, Namibia, New Zealand, Nicaragua, Norway, Panama, Paraguay, Peru, Philippines, Romania, South Africa, Sri Lanka, Suriname, Sweden, Switzerland, Thailand, United Arab Emirates, Viet Nam and Zambia.
6. Name, address, national seal/stamp and country of Management Authority 核發 CITES 許可證及管理機構資料
7/8. Scientific Name and Common Name 物種之科學名稱及英文貨名。(許可證的資訊必須正確,且物種標本須以學名為主)
常見問題:物種本身和許可證上的學名是否為相同物種,注意亞種之間的不同。
9. Description of specimens, including identifying mark or numbers ( age/sex if live )對標本的描述。( 物種的晶片或是腳環號碼亦可在此欄表示)
*公約所指的「標本」是包括動物或植物,不論活體或已死亡。
10. Appendix No. /Source 物種標本所屬 CITES 附錄等級;請依學名查閱 CITES 附錄物種等級:
W- 從野外棲地取得的標本。
R - 取自圈養場地的標本。(圈養是指在可控制的環境中 飼養從野外捕捉的標本。例如:在可控制的環境,把從野外採集的蛋敷育成鸚鵡,這鸚鵡是圈養標本。)
C - 取自人工繁殖的動物,其部分衍生物。(人工繁殖是指在可控制的環境出生或以其他方式產生的物種標本。例如:如果從野外合法捕捉一些鸚鵡,養在繁殖場中,他們的後代是第一代( F1 )。第一子代的後代才是第二代( F2 )。如果一直維持當初的繁殖母族群,不另外增加任何個體,而能穩定產生第二代,那麼這些第二代的鸚鵡就有資格當作人工繁殖的標本出口。)
F - 在繁殖場出生的動物( F1 或之後的子代),但不符合「人工繁殖」的定義者。( F1 是在可控制的環境中出生的標本,親代是在野生棲地中懷孕或其中至少有一個從野生棲地捕捉來的。)
A - 人工培植的植物,其部分及衍生物。
D - 附錄 I 為商業目的而人工繁殖的動物及植物。(商業目的的人工繁殖是指為獲得經濟利益而繁殖的附錄 I 動物與植物標本,包括無論現金或實務利潤,無論是為銷售、交換或提供服務或其他方式的經濟利用或利益。根據華約之規範,附錄 I 動物如係野生者,原則上不得進行商業性目的之國際貿易,但其經人工繁殖工商業目的者,可試同附錄 II 動物而得以進行商業性國際貿易,但僅限定已向 CITES 秘書處登錄認可之繁殖場。)
U - 來源 ” 不明 ” 。(必須詳細說明)
I - 沒收或扣押前的標本。
O - 公約前的標本。(公約前標本的證明書,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得發給:在物種列入 CITES 附錄之前就已取得,或在國家成為 CITES 締約國以前取得,在締約國對物種列入採取保留時取得。)
11. Quantity( including unit )數量及單位
11a. Total Exported/Quota 已出口總量數及年度配額
(出口定額是用來管理物種的活體、部分及其產製品的貿易。)
12. Country of origin* permit No. Date 填寫原產國、許可證號碼及核發日期(僅限進口及在出口案件使用)
12a. Country of Last Re-export Certificate No. 許可證上標示再出口案件使用
12b. No. of breeding operation**or date of acquisition*** 限附錄 I 動植物物種人工繁殖場或栽培工商業用或華約前物種取得之日期填寫。
*Country in which the specimens were taken from the wild , bred in captivity or artificially propagated ( only in case of re-export )*物種從野外取得、圈養繁殖或人工培植之國家(只適用於再出口之情形)
**Only for specimens of Appendix-I species bred in captivity or artificially propagated for commercial purpose **只適用於商業用途之圈養繁殖或工培植附錄 I 物種
***for pre-Convention specimens *** 公約前之物種
13. CITES
THIS PERMIT IS ISSUED BY :--------- Place Date Security stamp, signature and official seal 管理機構有權簽發 CITES 文件人員在許可證上簽名,其中 official seal 必須清楚標示管理機構全銜,以方便辨識
14/15 海關驗貨之用,在此不加以詳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